初步调查
一、 一般规定
1、初步调查宜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宏观情况、场地环境、使用历史并收集有关资料。
2、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宜检查其及时性、完整性;勘察设计资料宜检查其合理性、完整性;施工技术资料宜检查其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初步调查
(1)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宏观情况初步调查包括:
1 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2 建设的始止时间;
3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情况;
4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责任人的资格情况等。
(2)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包括:
1 地段类别;
2 不良地质作用及影响;
3 地下水升降和地面标高变化;
4 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布置情况以及其建设过程对拟鉴定建筑物的影响等。
(3)使用历史初步调查包括:
1 使用功能、使用荷载与使用环境;
2 使用中发现建筑结构存在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法和效果;
3 遭受过的火灾、爆炸,历次暴雨、台风、地震等灾害对建筑结构的影响;
4 维护、改扩建、加固情况;
5 场地稳定性、地基不均匀沉降在建筑物上的反应;
6 当前工况与设计工况的差异,建筑结构在当前工况下的反应等。
(4)收集资料内容包括: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屋产权证明书等;
2 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报告、补充勘察报告、补充地基原位测试报告等;
3 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4 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等;
5 改扩建与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等;
6 使用、维修资料等。
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单位——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有效报告怎么收费——房屋抗震能力检测鉴定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是通过检测房屋结构的现状、调查房屋的改造方案和未来使用情况,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的抗震性能进行评定。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适应于正在使用中的房屋及拟作改造的房屋的抗震能力评定。
1)对房屋进行完损检测;
2)调查房屋现状。包括: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3)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4)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
5)了解地基是否存在液化可能性;
6)结构布置、连接节点、抗震改造措施;
7)围护结构与主体承重结构间的连接情况;
8)非结构构件以及伸出墙面的装饰件、外挂件的工作状况;
9)抗震性能评定。结构不发生改动时,可按抗震鉴定规范进行评定;当结构发生改变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评定。
3.2 存在问题分析
3.2.1自发为主,随意性大
由于之前缺乏的有效调控,相关利害人或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功能改变时,带有较大的盲目性,片面注重眼前利益,致使功能改变后的建筑产出值不高,或者短时间内频频易主、多次改变。
3.2.2 制度不全,认识滞后
目前,国内对于建筑物功能改变规划管理的经验还不多,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成熟的管理体系。规划、国土、工商、房管等之前也仅从本部门管辖职能出发,缺乏多部门联动和统一认识。
3.2.3关系民生,影响较大
已有的功能改变产生较多不利因素:对建筑物所在地段周边环境的污染(噪音、污水、废气、炫光)、公共配套失衡(如电梯、社会停车**负荷)、交通量的骤增等,进而产生邻里纠纷、甚至侵害公共利益、并影响社会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