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报告办理单位/资质齐全
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报告办理单位/资质齐全
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排查方案
(一)排查内容
1、校舍场址安全
对校舍场址安全的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具体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2、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据地震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排查幼儿园房屋的设计和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
(2)结构安全。结合使用寿命等因素,排查幼儿园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排查屋面女儿墙、楼梯、栏杆、窗台等安全防护设施高度、间距、牢固情况。
(3)消防安全。排查学校的火灾隐患,重点排查幼儿园房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幼儿园房屋的防雷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安装要求。
(5)排查重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幼儿园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点监视防御区局部和整体出现险情的C级、D级幼儿园危房。
(二)工作方法
1、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1)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委托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具体按《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2)洪涝灾害排查和评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具体按《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细则》执行。
(3)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县区校安办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地质、洪涝灾害危险性排查意见,形成各幼儿园综合性排查结论,逐园建立登记表存档。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
在确认幼儿园校舍场址安全或对建筑物不作迁移建设的情况下,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工作。
(1)收集信息资料。县区校安办组织幼儿园提前收集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原始资料。
(2)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排查。县区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首先对设计资料进行排查,检查设计是否符合该地区的抗震要求,然后进行现场实际情况排查,形成排查结论。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县区消防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校舍消防设施开展排查,形成排查结论。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县区气象部门组织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开展排查,形成排查结论。
(5)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县区校安办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
三、鉴定方案
(一)鉴定内容
1、安全鉴定。结合使用寿命等因素,鉴定各幼儿园校舍结构的安全隐患。
2、抗震鉴定。根据地震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幼儿园校舍的设计和质量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3、抗淹没抗洪水冲击鉴定。根据水务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防洪情况,鉴定各幼儿园校舍的设计和质量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范标准。
4、抗风能力验算。根据气象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台风情况,鉴定各幼儿园校舍的质量是否满足建筑物抗风压能力的要求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范标准。
5、其他鉴定。是否达到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二)鉴定主要依据和要求
1、依据。严格按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危房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则,进行幼儿园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鉴定。
2、工作要求。
(1)鉴定应分类实施。已经过县级以上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和正在建设的项目可不再重新鉴定。重点鉴定2015年以前校舍的抗震设防情况。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有关防灾要求进行鉴定,不留死角。
(2)校舍建筑安全鉴定
1、校舍安全鉴定。由县区校安办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工作(地震部门、建委配合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在安全鉴定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校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2、校舍抗震鉴定。经安全鉴定为Asu、Bsu、Csu的校舍,需进一步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由县区校安办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工作(地震部门、建委配合工作)并出具《抗震鉴定报告》。在抗震鉴定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校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校舍消防安全鉴定。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需要进行消防鉴定的校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4、校舍防雷安全鉴定。由气象部门负责,组织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5、校舍其他安全鉴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分别出具鉴定报告。
6、形成综合性鉴定结论。各县区校安办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鉴定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鉴定结论,并按照有关要求,逐校逐栋建立登记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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